原告:周美华,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韩雪,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华诉被告上海裕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美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 鑫
书记员:郁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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