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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朱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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