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朱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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