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美玉,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戴欣麒,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周美玉与被告戴欣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美玉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戴欣麒名下价值为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周美玉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美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戴欣麒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丁心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