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群喜,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丹艳,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群喜与被告周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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