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翌,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旖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673室。
被申请人: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嘉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姜伟,男,197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上海翌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13E-1室。
被申请人:上海玖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周翌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伟、上海翌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翌银玖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嘉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姜伟、上海翌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玖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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