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翔,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珏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4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乐一村8幢24号204室。
第三人: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泖泾西堍(华开公司内)。
投资人:高道林,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翔诉被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道林、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需要以(2018)沪0112民初18296号原告周翔与被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高道林、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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