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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与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翔,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珏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洁,男。
  一审被告:高道林,男,汉族,1942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人乐一村8幢XXXXXXX。
  一审被告: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泖泾桥西堍(华开公司内)。
  一审第三人:浙江昕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XXX号。
  再审申请人周翔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晶公司)、一审被告高道林、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以下简称高博厂)及一审第三人浙江昕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翔申请再审称,一、周翔代高道林持股,是经过奕晶公司、昕泰公司和高道林、高博厂签字确认的,并非只是周翔和高道林之间的约定。周翔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其不是奕晶公司股东,依据的是奕晶公司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二审将此合同关系与工商登记内容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二、周翔从未参与奕晶公司经营,也从未享受该公司分红或其他股东权益,根据系争《合伙框架协议书》及《股东间协议》约定,周翔不是实际股东,而是代高道林持有25%股权。综上,周翔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奕晶公司提交意见称,周翔及其丈夫高旭东作为股东和董事参与了奕晶公司经营活动,并在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何来未参与公司事务之说?奕晶公司本身是应高旭东要求而设立,由高旭东通过其父高道林找到合作方。如果说是代持,那也是周翔代持高旭东的股份。周翔之所以要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是为了逃避股东出资义务,奕晶公司对周翔提起股东出资诉讼,周翔才提起本案诉讼。奕晶公司认为二审处理正确,请求本院驳回周翔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昕泰公司与高道林在《合伙框架协议书》中约定由周翔担任股东,后在奕晶公司章程及工商设立文件中,均明确记载周翔作为股东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25万元,周翔在设立文件上亲笔签名。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周翔对其担任奕晶公司股东是明知的,本人亦参与了公司设立过程,故周翔是奕晶公司的股东。至于周翔是否代高道林(或高旭东)持有奕晶公司股权,那是周翔与高道林(或高旭东)之间的代持股关系,该代持股关系并不能否认周翔的股东资格,代持股关系与股东身份相互独立。周翔称其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分红,但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及分红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综上,周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翔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沈旭军

书记员:黄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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