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翔,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晓馨,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翔与被告史晓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翔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田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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