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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胜利,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魏家军,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郁学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胜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胜利委托代理人魏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2627.7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卢龙县彭伟汽车运输队为原告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2017年7月11日,原告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长春道交叉路口,与张兆良相撞,造成张兆良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冀秦公交(六)队字【2017】第003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兆良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山海关区道路交通事故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原告赔偿张兆良家属各项损失32万元,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576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2633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3000元,共计346253元。因原告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因原告的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首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1万元,超出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承担90%即212627.7元,合计赔偿原告322627.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
原告周胜利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交强险保单抄单、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该两险。
证据二卢龙县彭伟汽车运输队营业执照复印件、彭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事故车车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证据四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原告因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第三者精神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证据五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周胜利有从业资格。
证据六张兆良死亡注销证明一份、火化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名张兆良因交通事故死亡。
证据七山海关区道路交通事故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协议书一份,收条一张、转账凭证一张,证明周胜利与三者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证据八张伟及刘宝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家属的身份情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周胜利提交的证据一至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效力予以认定。
综上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日,卢龙县彭伟汽车运输队为原告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1日。2017年7月11日,原告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长春道交叉路口,与张兆良相撞,造成张兆良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冀秦公交(六)队字【2017】第003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兆良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过山海关区道路交通事故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原告赔偿张兆良家属各项损失32万元。因原告犯罪情节轻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不起诉。
另查明,张兆良为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苏家村弯子屯村民,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职工平均工资65266元。以此为依据,张兆良产生费用如下:死亡赔偿金257620元(12881元×20年)、丧葬费32633元(65266元2)、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2000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55元(30548元365天×3天×5人)。以上各项损失总计:343508元。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http:????www.66law.cn??special??jsshpc??””精神损害””http:????www.66law.cn??domainblog??_blank?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http:????www.66law.cn??special??wugongfei??””误工费””http:????www.66law.cn??domainblog??_blank?、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http:????www.66law.cn??special??sangzangfei??””丧葬费””http:????www.66law.cn??domainblog??_blank?、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权利人损失,即在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
本案中,原告与张兆良相撞,造成张兆良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冀秦公交(六)队字【2017】第003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兆良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山海关区道路交通事故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原告已经与张兆良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对原告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即在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责任限额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2000元。原告主张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过高,应按照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5人3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胜利损失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胜利损失163455.6元(343508元-交强险110000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周胜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 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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