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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邱某某与滕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某某、邱某某诉被告滕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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