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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臣斌、邱燕敏与滕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臣斌,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邱燕敏,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智勇,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周臣斌、邱燕敏诉被告滕智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臣斌、邱燕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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