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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邱某某与滕智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因申请人周某某、邱某某与被申请人滕智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滕智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滕智某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峪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杰

书记员:唐  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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