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芳,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佳丹,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芳与被告孙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10月14日,原告周芳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
审判员:唐宝根
书记员: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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