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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芸与杨庆、万军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芸,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庆,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深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军,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丽萍,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
  上诉人周芸因与被上诉人杨庆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虞恒龄

书记员:杨庆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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