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英,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嘉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江光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诉被告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英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周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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