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荣,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顒,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刚,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荣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樊顒,被告陈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8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系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未约定利息,未签借条或合同。同月11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案外人吴某某的银行账户。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没有向原告借款80万元,也未收到过该借款,亦未从案外人吴某某处获得该借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580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将80万元汇入向案外人吴某某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9291的银行账户内。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仅提供银行历史交易明细一份,未提供借条或借款合同等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付8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荣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48.67元,由原告周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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