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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莲花与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莲花,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步权,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莲花与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8月21日,原告周莲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莲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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