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莹莹,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亮,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周莹莹与被告范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莹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以运营公司需要用钱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1,350,000元。2018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8年7月24日前还款。后被告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700,000元未归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范亮应归还原告周莹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00元,此款,被告范亮应自2019年11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月支付30,000元,直至2021年11月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范亮未按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周莹莹有权就被告范亮尚未偿还的余额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周莹莹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毕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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