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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忠、唐美华与徐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萍忠,男,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唐美华,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伟,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萍忠、唐美华与被告徐晓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姜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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