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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静安区博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静安区博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宦秋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沙沙,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静安区博某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9月27日,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建生

书记员:施鲁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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