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林某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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