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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林某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微,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林某青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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