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诗定,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范锴,董事长。
原告周诗定诉被告上海庭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融盈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周诗定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诗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诗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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