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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豪与沈佳庆、张爽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豪,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佳庆,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爽,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睿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号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佳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凯莉,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豪与被告沈佳庆、被告张爽、第三人上海睿制服装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周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周豪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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