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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俞汇村5组9029号。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胡晓岚。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故在审限届满前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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