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超,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期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豆长娴,执行董事。
被告:王桂娟,女,198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超诉被告上海星期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桂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周超于2018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超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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