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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辉与王志彪、莫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辉,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彪,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莫惠明,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辉与被告王志彪、莫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周辉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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