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连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镪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典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冠萍,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聪,上海住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生与被告上海国镪物资运输有限公司、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连生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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