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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连连与温江宜酒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连连,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素梅,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宜酒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经营者:张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男。
  原告周连连与被告温江宜酒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周连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连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0元,由原告周连连负担(已付)。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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