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逸文,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旋,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陈弘,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逸文与被告许陈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周逸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逸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顾丹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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