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遵宇,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神欣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霞,总经理。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林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永河,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
原告周遵宇与被告上海神欣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夏永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周遵宇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神欣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神欣绿化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遵宇撤回对被告上海神欣绿化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起诉。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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