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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闵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夏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兴,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
  被告:蔡士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
  被告:上海闵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某区。
  法定代表人:薛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佳,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蔡士高、上海闵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6.89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倪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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