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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丁艳与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金,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丁艳,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复军,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金、丁艳诉被告上海资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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