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金海,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蔡玲英,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伟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沈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XXX号。
原告周金海、蔡玲英、周伟强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贺桥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周金海、蔡玲英、周伟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海、蔡玲英、周伟强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海、蔡玲英、周伟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金海、蔡玲英、周伟强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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