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金莲,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孙孟华,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栋,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琦,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周金莲与被告左琦、上海神州华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金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52.08元,由周金莲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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