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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许西某、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开着拖拉机给人送货途中,接到霍华堂的电话,说他家有点活让原告去看看,原告卸完货赶到霍华堂家。吃饭时,二被告闯进饭店,对原告进行殴打,后来原告发现停在公路边上的拖拉机也被人用砖头损害。后经证实系被告黄某某所为。泊头市公安局对原告被毁损的财物进行了鉴定,价格为1253元。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因故意毁损原告的财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53元。被告许西某、黄某某辩称,是被告黄某某砸的原��的拖拉机。黄某某只砸了原告的三块玻璃。同意赔偿原告三块玻璃的损失。派出所和我方说该价格鉴定的依据是原告自己报上来的。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1、泊头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公安卷宗的材料、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黄某某自认对原告的拖拉机用砖头砸玻璃。2、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泊头市公安局对二被告进行行政处罚。3、公安局委托做出的价格鉴定书,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共计1253元。经质证,二被告称,对鉴定结论书不认可,其鉴定的项目与事实不符。我方只认可毁坏了原告的三块玻璃,原告其他的损失不予认可。如果原告要求其他损失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开着拖拉机给人送货途中,接到霍华堂的电话,原告卸完货赶到霍华堂家。吃饭时,二被告闯进���店,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停在公路边的拖拉机也被被告黄某某用砖头毁坏。2017年8月15日,经泊头市公安局委托,泊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原告被被告毁坏的财物价值为1253元。以上事实有泊头公安局文庙派出所公安卷宗的材料、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价格认定结论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二被告虽对泊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体格认定结论书包括的被毁坏财物项目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本院对以上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采信。二被告毁坏原告拖拉机造成的损失确定为1253元。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许西某、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许西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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