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锋,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王新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森,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锋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室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系争合同系被申请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排除了申请人的权利。原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质证和辩论,没有查明此节重大事实。(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做人交付成果。但被申请人交付的《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没有“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没有翡翠材料性质、化学成分、摩氏硬度、密度、折射率等共计16项指标,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553-2017,更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三)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擅自取消发问程序,二审审理中又被多次打断,显失公正。由于被申请人单位使用“国家”字样涉嫌违法,故申请人要求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原审法院对此意见不予回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系争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且加重其责任,排除其权利,由于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故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系争合同约定,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鉴定证书中记载了鉴定结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有事实依据。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能提供鉴定的相关数据、检测依据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与事实有悖,依法不能提起再审。另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周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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