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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锐与程卫英、李逸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锐,女,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利人(周锐之夫),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贲,上海市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卫英,女,197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逸葰,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周锐与被告程卫英、李逸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利人、帅贲、被告程卫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逸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值均同)18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其中本金4万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本金4万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9年9月9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周锐与程卫英、李逸葰夫妻系朋友。因资金周转需要,李逸葰多次向周锐提出借款,由程卫英出面借款,总计本金18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李逸葰对借款事实清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均已到期,经催告一直一不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程卫英辩称:周锐所诉四笔债务实际是程卫英与祝利人之间往来,该借款应当程卫英独自偿还,与李逸葰无关。程卫英答应按月息3%计算利息,但这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故程卫英归还的钱款应确定为本金。程卫英已经归还了四笔借款的本金,分别归还本金12,000元、18,000元、20,100元、15,300元。不同意周锐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逸葰未作答辩。
  原告周锐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借条、字据等证据,被告对相关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所作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29日,程卫英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程卫英于2018年10月29日向周锐借款4万元,于2019年1月29日归还,月利按3%计算。2019年1月10日,程卫英在该《借条》下方签字确认,延长至2019年4月29日归还。2019年4月29日,程卫英在上述文字下方再次签字确认,延长至2019年9月29日归还。
  2019年9月6日,程卫英签署字据,主要内容为,上述款项全额收到。利息已结至2019年7月29日。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程卫英借到周锐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延期到2019年11月29日归还,起息日2019年7月29日,月利率3%,月结。上述划线部分的日期、金额均由程卫英填写。字据程卫英复印后留存。
  该笔借款已结息至2019年9月29日。
  二、2018年11月23日,程卫英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程卫英于2018年11月23日向周锐借款4万元,于2019年5月23日归还,月利按3%计算。
  2019年9月6日,程卫英签署字据,主要内容为,上述款项全额收到。利息已结至2019年8月23日。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程卫英借到周锐本金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延期到2019年10月23日归还,起息日2019年8月23日,月利率3%,月结。上述划线部分的日期、金额均由程卫英填写。字据程卫英复印后留存。
  该笔借款已结息至2019年9月23日。
  三、2019年4月8日,程卫英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程卫英于2019年4月8日向周锐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于2019年7月8日归还,借款期限内给付利息3%/月,利息月结。
  2019年9月6日,程卫英签署字据,主要内容为,上述款项全额收到。利息已结至2019年8月8日。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程卫英借到周锐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延期到2019年9月30日归还,起息日2019年8月8日,月利率3%,月结。上述划线部分的日期、金额均由程卫英填写。字据程卫英复印后留存。
  该笔借款已结息至2019年9月8日。
  四、2019年4月10日,程卫英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程卫英于2019年4月10日向周锐借款5万元,期限为3个月,于2019年7月10日归还,借款期限内给付利息3%/月,利息月结。
  2019年9月6日,程卫英出具字据,主要内容为,上述款项全额收到。利息已结至2019年8月10日。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程卫英借到周锐本金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延期到2019年12月10日归还,起息日2019年8月10日,月利率3%,月结。上述划线部分的日期、金额均由程卫英填写。字据程卫英复印后留存。
  该笔借款已结息至2019年9月10日。
  五、程卫英与李逸葰系夫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涉及周锐与程卫英四笔借款,均约定月利率为3%,其中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0日的借条均明确利息月结,四笔借款对应的字据中均明确月利率为3%、利息月结,程卫英已按月利率3%支付各笔借款的利息至相应期限,该已付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程卫英以月利率3%超过国家规定为由主张其所付款项为本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周锐现要求归还四笔借款本金,并要求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借款发生在程卫英与李逸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锐主张系该夫妻共同债务,李逸葰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卫英、李逸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锐四笔借款本金合计18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各笔借款的利息,其中本金4万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算,本金4万元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9年9月9日起算,本金5万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程卫英、李逸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敏浩

书记员:张嘉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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