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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锦与杨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锦,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世春,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周锦与被告杨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公告送达,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周锦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锦负担。

审判员:房文佳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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