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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锦美故意杀人案起诉书_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周锦美,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坊村**组**号,住富源县**街道**小区***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富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包广培,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锦美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17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2至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锦美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9年2月7日11时许,周锦美采取诱骗的手段将黄某某手脚捆绑在床上,用被子捂住黄某某的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黄某某系被他人用软质物体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20时许,周锦美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套1个,布条5根;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黄某甲、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锦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尸检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尸检、现场辨认、手机电子数据证据等视频光盘8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锦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锦美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瑞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周锦美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活页证据57页,光盘8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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