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镔,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香,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廉俊,负责人。
被告: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国荣,负责人。
原告周镔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建工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19年11月6日,原告周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镔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镔撤诉。
案件受理10,074元,减半收取5,037元,财产保全费3,657元,诉讼费用合计8,694元,由原告周镔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