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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长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温州鹏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长忠,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雄,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琴,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黄渭。
  被告范志钢,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温州鹏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寿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毛俊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长忠与被告王国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范志钢、温州鹏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范志钢、温州鹏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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