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阜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理,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豪,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周阜光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阜光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阜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阜光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徐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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