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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阿林与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阿林,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萍,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阿林诉被告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阿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阿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以下币种同)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来系纺织系统的同事。2016年7月30日,原告应被告“急需50万元借款,半个月内一定悉数返还”的电话请求将50万元汇给被告。被告于同年8月5日返还10万元后,因余款40万元不能按约返还故补写借条,不仅变更借期,而且承诺利息。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约,只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因至今被告仍然未归还借款,故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贺萍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同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被告贺萍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7月30日的借条:今向周阿林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正,借期叁个月(从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月利息按1.25%计,年息15%。
  被告贺萍作为承诺人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的承诺书:本人贺萍因公司周转需要向周阿林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现承诺2018年6月15日前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并不无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阿林借款本金40万元;
  二、被告贺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阿林以40万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从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贺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赵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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