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雪妮,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周蕾,女,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王雪霏,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阿元,男,193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周雪妮、周蕾、王雪霏与被申请人孙阿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雪妮、周蕾、王雪霏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孙阿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周雪妮、周蕾、王雪霏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雪妮、周蕾、王雪霏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孙阿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查封申请人周雪妮、周蕾、王雪霏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医学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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