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雯,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荣,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体育新村XXX号楼502室,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毛火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体育新村XXX号楼502室,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冷彩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雯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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