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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雯与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雯,女,200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荣,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体育新村XXX号楼502室,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毛火英,女,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体育新村XXX号楼502室,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冷彩花,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雯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第一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  瑜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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