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静,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仓业凡,男,200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芳,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尧舜,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仓业凡与被告黄永芳、谢尧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两被告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户籍地虽在本市黄浦区,但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及被告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被告户籍地虽在本市黄浦区,但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因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黄永芳、谢尧舜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朱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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