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静,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健,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健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需依法组成合议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丽英
书记员:邵文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