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静芳,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杰,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静芳诉被申请人周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贾惠明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26号201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贾惠明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695弄26号201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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