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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颂、宋爱红等与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颂,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宋爱红,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周元礼,男,193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李秀英,女,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毛,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颂、宋爱红、周元礼、李秀英诉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颂、宋爱红、周元礼、李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丽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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