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颂,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宋爱红,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周元礼,男,193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李秀英,女,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毛,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颂、宋爱红、周元礼、李秀英诉被告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颂、宋爱红、周元礼、李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 丽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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