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颖杰,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豪,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卞士春,负责人。
原告周颖杰与被告上海浦南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颖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颖杰撤诉处理。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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