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200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琼(系原告周骏豪之母),女,住上海市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斌和,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戈继雄,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骏豪与被告周斌和、戈继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骏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骏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骏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骏豪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