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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骏豪与周斌和、戈继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某,男,200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徐琼(系原告周骏豪之母),女,住上海市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斌和,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戈继雄,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骏豪与被告周斌和、戈继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骏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骏豪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骏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骏豪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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